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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Author gagapupu
Guest 

#1 · Posted: 26 Sep 2011 17:45Reply Quote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讨论拟提请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的文件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

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今天召开会议,讨论十七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研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 荣等问题。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

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听取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 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

会议认为,在这次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方面和党的十七大代表对文件稿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吸收和反映,充分发扬民主, 集中全党和各方面智慧制定好文件,使之成为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会议强调,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 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 民的热切愿望。我们要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准确把握当今时代文化发展新趋势,准确把握各族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 程中、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奋力开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 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 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 为本,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改革开放。

会议指出,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政治责任,加强文化领域领导 班子和党组织建设,健全共同推进文化建设工作机制,发挥人民群众文化创造积极性,提高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科学化水平。

Author gagapupu
Guest 

#2 · Posted: 26 Sep 2011 17:47Reply Quote  
gagapupu
陈有西专栏:《刑诉法》大修系列评论之一

我在《刑诉法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即对"逮捕不通知家属的除外条款"和"加强秘密技术侦察条款"的反对意见,引起了网上的 激烈讨论。绝大多数学者和网民坚定支持我的限制观点,有的学者和媒体人则认为这些规定有必要,相反是对原法条的一种限制。这个问题是一个国家人权界线 的重大问题,如果入法将产生持久的根本性的影响,认真探讨非常有必要。为厘清真相表明观点,我再作进一步的深入解释。

关于秘密逮捕、拘留条款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将原第六十四条的"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改成了第八十四条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 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其二,将原第七十一条的"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改成了第九十二条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这是为秘密逮捕提供合法依据。

首先,本次立法,在"密捕"问题上,是扩大立法而不是限制。原刑诉法实际执行中,对于拘留、逮捕,是全部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家属的。对于没有通知的一些 案件,都作为违法执法进行查处和舆论谴责。目前在进行的一些政治性案件、宗教性案件、纪委查办的限制人身自由不告知案件,是作为一种违法现象在进行规 制的。因为这一抽象的"除外"条款,并没有具体的东西进行指明,没有一个公安、安全、检察机关,能够说明哪个案件可以不通知家属,因此只能都进行通知 。而现在如果作出列举的规定,不但列举的几类案会出现"完全不通知",实践中还会对"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无法通知"等三个概念进行扩大解释 。特别是"无法通知"这一条,完全可以适用到所有的流窜犯罪和异地犯罪。而像浙江省的流动人口犯罪,已高达60%。如果这三种现象可以不通知,中国将 会出现大量的逮捕、拘留人员秘密失踪的现象,后果将极其严重。

其次,家属知情权是所有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基础,是律师介入帮助的前提,如果允许秘密逮捕,将出现委托人和监护人缺失。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将得不到家属的 关护,没有办法聘请法律帮助律师,见不到律师,得不到律师的法律帮助,这是对《律师法》的反动。明显是一种倒退。

第三,秘密逮捕在法制健全的国家是不能允许的。"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如果一个国家出现大量的秘密逮捕,那么这个国家已经进入了非常态, 政权都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阶段。不论什么罪名,逮捕前为了抓获需要,进行侦查,都是必须的。但到案后必须告诉其家人和法定监护人。因为公权力进行的国 家行为,是公开执法行为,不同于非法的社会组织行为。如果允许密捕,就会导致实际上秘密失踪。家属无法判断,自己的亲人是被罪犯绑架了,还是被暗杀了 。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惧慌。客观后果上把国家公权行为,同社会犯罪行为相混淆。  

第四,秘密逮捕入法,将严重损害中国国际形象。刑诉法修改中"逮捕不通知家属的除外条款"体现的是一种非常短视的、有害的立法观念。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2006年6月29日第1/1号决议,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现在已经有94个国家签署。中国虽然还没有批准加入,但是如果现在 的立法,都出现这样的条款,显然会损害中国的国际人权形象。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24小时内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对于集团犯罪,破 案需要保密的案件,可以通知家属的同时,要求其严格保密,否则可以追究其泄密、包庇的责任,而不能不通知

Author gagapupu
Guest 

#3 · Posted: 26 Sep 2011 17:48Reply Quote  
gagapupu:
我在《刑诉法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即对"逮捕不通知家属的除外条款"和"加强秘密技术侦察条款"的反对意见,引起了网上 的 激烈讨论。绝大多数学者和网民坚定支持我的限制观点,有的学者和媒体人则认为这些规定有必要,相反是对原法条的一种限制。这个问题是一个国家人权界线 的重大问题,如果入法将产生持久的根本性的影响,认真探讨非常有必要。为厘清真相表明观点,我再作进一步的深入解释。


Author Guest

#4 · Posted: 5 Oct 2011 01:46Reply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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